[情報] 集村農舍Q&A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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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村農舍Q&A:

以下資料摘錄自相關法規,僅供參考,詳情請以集村農舍募集中心書面文件為準。謝謝!

一、申請人申請集村興建農舍資格條件為何?

1.20歲或未滿20歲已結婚者
2.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兩年者。但參加集村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3.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0.25公頃。但參加集村興建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4.申請人無自用農舍
5.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確實供農也使用,並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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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無自用農舍」證明,應檢具哪些文件?

1.申請書一份
2.全戶戶籍謄本一份
3.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各一份
4.切結書一份
5.稅捐稽徵單位開具申請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一份
6.申請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

三、集村興建農舍申請案該宗農舍坐落基地,查有個別債務人因債務契約遭債權人設定抵押權,本建築案申請人應否取得抵押權同意證明文件依農業發展條例規定已明定農舍應與其座落基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權,申請人應取得抵押權人之同意證明文件。

四、集村興建農舍供農業生產農業用地面積,與農舍建築坐落之農業用地面積比例?

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申請興建農舍知該宗農業用地,扣除興建農舍土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宗農業用地面積90%」,於個別農舍,應無疑慮,惟如20戶以上之起造人於同一鄉(鎮、市、區)或毗鄰之鄉(鎮、市、區)以單獨完全所有農業用地集中申請集村興建農舍,其「各起造人集中興建農舍座落農業用地之面積」與「各起造人集中興建農舍座落農業用地之面積(含法定空地面積)」兩者之比率不得低於9比1,亦即各起造人集中興建農舍座落農業用地之面積不得超過各起造人所有農業用地面積總合之10%,且不屬同一宗農也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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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集村興建農舍坐落之建築基地,其建蔽率及容積率為何?

集村興建農舍座落之建築基地,其建蔽率不得超過60%,容積率不得超過240%。但建築基地位於山坡地範圍者,其建蔽率不得超過40%,容積率不得超過120%。

六、已參加集村興建農舍者,可否再行申請自用農舍?

已參加集村興建農舍者,不得重複申請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

七、已辦竣農地重劃地區,是否仍可參加集村興建農舍?

查農業發展條例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中,並無限制已辦竣農地重劃地區不得參與集村興建農舍。

八、20戶以上申請集村興建農舍,是否可依個人財務能力分批興建?興建完成後是否可依不同分區申請變更為適當之建築用地?

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8條第一款規定已集村方式興建農舍需有20戶以上之農民為起造人,故對於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申請或核發時,需符合該條款規定,不得分批興建。

「農舍」是經營農業不可分離之建築物,指農業用地上所容許興建之農家自用住宅,在現行土地使用管制體系下,集村興建農舍所在之用地仍屬農業用地,不得申請變更為農業用地範圍外之用地別,換言之,它係提供農業經營者為經營農業生產所需而興建,與一般住宅社區不同,不得申請辦理用地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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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集村興建農舍是否屬新社區開發案件,是否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25條所稱新社區興建,係指開發行為已社區型式申請興建者。

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8條規定:已集村方式興建農舍,應一次集中申請,並符合下列規定:20戶以上之農民為起造人,共同在一宗或數宗相毗連之農業用地整體規劃興建農舍;同條第8款則規定,集村興建農舍應整體規劃,於法定空地設置停車位、社區停車場、廣場、兒童遊憩場等公共設施。上述事項已符合認定標準第25條所稱社區之定義,故其開發行為應否實施,應依認定標準第25條規定辦理。

十、20戶以上起造人各自擁有配合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後,可否以共有方式於他處另行購買興建用地,供集村興建農舍?該興建農舍用地面積是否可供記入農業用地建築面積?

20戶以上起造人各自擁有配合興建農舍農業用地,得以共有方式於他處另行購買興建用地供集村興建農舍之用地,但該筆農地需符合未屬供他人興建農舍之農業地,且申請興建農舍之總面積不得超過各戶農業用地總面積(含該筆共有農業用地面積)之10%,且每戶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仍不得超過330平方公尺(包含60%農舍的建築面積及40%公共設施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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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農地承租人(非土地所有權人)具有農民身份,能否參加集村興建農舍?

1.現行「農業發展條例」旨在貫徹「放寬農地農有、落實農地農用」之政策目標,有關農民申請以集村方式或在自有農地興建農舍之資格條件,自應依「農業發展條例」集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又依「土地法」修正時,已刪除農地承受人之身份限制。

2.關於集村興建農舍之起造人,查「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已明定依「農舍起造人應為農舍座落土地所有權人」,又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並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

十二、20人共同持有持分之土地可否以持分方式參加集村興建農舍?

依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規定,參加集村興建農舍者,其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得小於0.25公頃,但為2人以上共有之農業用地,應由其他共有人出具同意書供一人申請興建1戶農舍,亦即共有農業用地其共有人之一申請集村興建自用農舍,仍應取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其他共有人不得再就其應有部份申請建築。因此,20人共同持有持分之土地,僅供1人作為提供集村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其他共有人不得就其應有部份作為配合耕地申請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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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原已申請興建自有農舍之耕地,後經遭法院拍賣給另一拍得人,該拍得人是否可使用該宗耕地申請集村興建農舍?

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農業用地不得重複申請興建農舍之規定,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不得再申請集村興建農舍。

十四、各起造人擬集村興建之農業用地,經換算可建築之最大基層建築面積於合併興建時,若起造人相互協議,致部份起造人之建築面積大於該申請人最大可建基層建築面積或大於330平方公尺,是否合法?

各起造人參加與集村興建農舍之農舍基層建築面積計算,應符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8條第2款、第3款、第5款規定,申請人最大基層建築面基不得超過330平方公尺。(包含60%農舍的建築面積及40%公共設施面積)

十五、農業用地如在農業發展條例89.1.28修正公佈生效後方才過戶,是否受2年限制,才可作為集村興建農舍基地?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第2款之但書規定,參加集村興建農舍者,無須受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兩年之限制。

十六、集村興建農舍產權移轉有否限制?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2項明定,其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滿五年使得移轉;集村興建農舍並無除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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